| 发展农产品期货需要制度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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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产品市场国际一体化进程中,农业生产的市场风险越来越严重,所以亟须发展农产品期货,分散和转移农业生产的市场风险。经过十几年探索,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有了一定发展,2000年之后,农产品期货交易逐步活跃起来。2003年优质强筋小麦和豆粕两个品种上市交易;2004年棉花、玉米和黄大豆2号3个品种上市交易;2006年白糖和豆油2个品种上市交易;2007年菜籽油和棕榈油两个品种上市。农产品期货的市场结构得到优化,经济功能和风险转移功能得到发挥,提高了农民的市场意识,为农业生产提供了套期保值的工具,优化了农业产业结构和农产品结构,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提供了比较有效的价格信号。 当然,我国农产品期货的市场效率还比较低,原因之一是一些不合理的制度设计,制约了期货市场的发展。对于制度障碍造成的制度性风险,只能通过制度创新来化解。当前,除加强期货市场法制建设外,还需重视以下制度创新: 第一,合理调整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是会员制,会员大会虽然是最高权力机构,但交易所的经营、人事等,直接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管理,成为监管部门的行政附属机构,期货品种由证监会规定哪个品种在哪个交易所上市,交易所没有选择权,交易所法定代表总经理以及副总经理也都是由证监会任命的。相对期货公司而言,期货交易所是交易规则的制定者,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享受垄断利润;众多期货公司作为会员只是交易规则的接受者,有出资义务,却难以享受利润分配权利,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 期货经纪公司作为期货交易的纽带,从业人员最多,提供的服务最多,承担的风险最大,按理应该获得大部分利润。然而,目前我国期货经纪公司只能享有交易手续费的20%~30%,并且这是惟一的营利渠道。交易所除了享有70%~80%的交易手续费收入以外,还享有结算手续费、固定的会员席位费,也就是年会费。席位费每年是2万元,期货公司每增加一个席位就再出2万元。三家期货交易所的营利总额要比全国180多家期货公司营利总额多得多。 因此,需要调整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期货公司在承担出资义务的同时,要赋予期货公司制约和监督期货交易所的权利。对于期货交易所,其发展方向应该有二:一是公司制。CME公司化改造后,2002年交易量比2001年增长了40%。2006年9月8日,我国第四家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成立,它由两家证券交易所和三家期货交易所各出20%股份共同出资建立,这是很好的尝试。二是真正的会员制。在真正的会员制下,对交易所的手续费,会员单位是有决定权的。交易所的手续费是用于返还、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还是用于市场开拓和培育,应当由理事会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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