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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与融资融券的轻重缓急
作者: 来源:证券时报 文章点击数:

      尺有所短,寸有所长。从国际经验来看,股指期货融资融券业务本质上都是资本市场各种交易工具中较为基本的交易工具,并无好坏优劣之分,推出时间也不应当有先后主次之分。这两项交易工具,哪个准备妥当便可率先推出,如果单从时间成本与机会成本角度来讲,股指期货已经时不我待。

  从股指期货与融资融券业务的准备过程与相关制度建设来看,股指期货在证券市场中的重要性要远远高于融资融券业务,从股指期货的准备时间以及各方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精力来看,股指期货推出的紧迫性也要远远高于融资融券。

  不可否认,融资融券业务与股指期货两种交易工具在交易方式上有一定的神似,但并不形同。融资融券业务也存在做空机制———融券业务,但是其做空方式与股指期货不同。根据证监会2006年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入证券必须要与证券公司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明确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等事项。

  由此可见,融券业务所产生的做空机制属于一种类似于利率回购的一对一OTC衍生品交易模式,其风险的可控性要小于股指期货。由于股指期货采用的是标准化合约并且在交易所进行集合交易,市场透明度高,各种风险控制措施完善,因此股指期货的风险可控性要远远大于融资融券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在2006年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后搁置了一年之久,而股指期货的准备工作自2006年起一直在紧锣密鼓的开展之中,测试仿真交易也已经开展数月有余,二者的准备情况可见一斑。

  长期以来,融资融券中的融资业务一直以一种灰色形式存在于证券公司的业务范畴之内,因此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有利于规范证券公司对客户的融资业务,提高业务透明度,防范风险。近日,国务院颁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加上2006年出台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逐渐完善。但是,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这类比较细化的操作指南,毕竟在将近2年以前所制定的,当前的股市与两年前的市场已是大相径庭,这个事实细则是否使用,应当效仿股指期货进行模拟交易予以检验,方为稳妥之举。其实,在现货基础上的融资融券业务,其交易机制比股指期货更为复杂,若不进行仿真模拟交易,将会留下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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