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金融市场的发展目标归根到底要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产品本身和对于金融体系的风险,还要考虑到它对于实体经济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如果片面追求创新效率而忽视了安全,一旦发生危机,不仅会欲速不达,降低了金融创新的效率,还有可能对实体经济产生伤害,影响经济运行的效率。
其次,金融监管应当随着市场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和优化。现代金融体系的监管应该更多地强化功能监管和事前监管。次贷危机证明面对日益繁复的、频繁的市场创新和日益复杂的创新产品,单纯依赖信息披露来保护投资者利益,已经不够充分。随着现代金融产品的复杂性加大,投资者越来越难以对其潜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因此,监管者仅仅做到确保信息的真实披露,或完全依靠对透明度的监管,已经不够。同时由于金融体系中相互传导的原因,监管者如果只关注一个产品表面上的风险,也是远远不够的,要求能够审慎地评估金融产品,洞悉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做到见微知著。
针对这些变化,监管体系有必要从过去强调针对机构进行监管的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过渡,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的业务进行统一监管和统一标准的监管,以减少监管的盲区,提高监管的效率。同时监管者在事前的监管中,应当对创新产品有更深入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有效的产品风险评估,尤其是对可能引起系统风险性的产品,应当将其相应的监管环节前移,深入分析和评估金融产品可能给监管体系带来的隐患。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的协调。次贷危机充分表明,在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金融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传统金融子市场之间的界限已经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一个创新产品涉及的金融机构、数量也在不断地增加。因此,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就显得日趋重要。不同监管部门之间更好和更紧密地监管协调和合作势在必行,从国际来看,虽然各国的监管体系迥异,但无论是英国的统一监管模式还是美国相对分散的监管模式,对于跨市场、跨领域的金融业务的协同监管都是监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现代金融监管体系要求不同的监管机构或同一监管机构的不同部门,能够快速有效地应对市场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加强协作,提升监管效率,共同防范风险。
第四、金融监管随着市场发展变化不断调整,市场规则不断完善,将成为一种常态。纵观世界金融市场发展历史,在金融市场的激烈竞争环境中,市场参与者为了提升盈利的能力,在拓展新的业务领域、推动产生创新的同时,必然会不断挖掘现有市场规则和监管体系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缺陷,而这些行为的存在也促使监管者不断地对规则进行修改和补充,客观上推动了金融市场制度和金融监管体系的不断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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