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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北交所叫卖海通股票 为何不是大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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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中。

  股权拍卖乃履行义务

  对于民生银行以拍卖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卖出海通证券1.34亿股限售流通A股股票是否涉及到曲线抛售?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望开雄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同意民生临时持有海通证券公司股权的批复》的规定,民生银行必须在2007年11月14日前将其所持海通证券的全部股份予以处置变现,这是法律义务,是强制性的。民生银行本次拍卖股权是履行法律义务,同时,就像“买卖不破租赁”一样, “股份拍卖亦不破限售”,股份受让方仍应承继标的股份的限售承诺,并遵照交易所制定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的规定,履行限售义务及办理解除限售的申请程序。

  而北京精业胜龙公司研究中心主任崔晓黎则认为,根据证监会规定,预计未来1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交易价格应该在前一天收盘价正负10%以内确定,而民生银行持有的非流通股显然已超过了1%,但民生银行在限售股未解禁之时选择进行拍卖,虽然受之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自身承诺使然,但也可能形成利益输送,成为很多大小非股东抛售变现的曲线路线。因此,在法律法规上,还需要在大小非解禁前对股份的转让有一些更细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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