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灾区小额个人呆账 分行自行核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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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大地震给金融机构造成的贷款损失该如何减免?该遵循什么核销标准?这一焦点问题终于有了明确的说法。财政部金融司已经向各大商业银行下发了一份《关于金融机构地震灾区贷款减免的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而《每日经济新闻》了解到的最新进展是,建设银行昨日已经依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率先明确了地震灾区贷款损失的核销条件。目前在川各大银行正加紧对受灾地区的损失进行摸底。
建行率先明确核销条件
《每日经济新闻》昨日从建行官方网站获悉,建设银行昨日对地震灾区贷款损失的核销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依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对因汶川地震造成的个人贷款、企业贷款、银行卡透支损失符合财政部呆账认定标准的,按照“成熟一批,上报一批”原则,加快核销进度。
借款人(或持卡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经当地公安部门、法院、民政部门或抗震救灾中心出具确认死亡或失踪者名单证明材料后,建行有关分支机构按 “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核销条件分别申报;
借款人(或持卡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当地司法部门出具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或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等有权机构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后,建行有关分支机构按“丧失劳动能力”核销条件申报;
借款人贷款所购房屋倒塌、损毁或成为危房无法居住的,借款企业厂房倒塌、机器设备损毁等企业财产损失后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或保险赔偿后不足)的,经当地政府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或抗震救灾指挥中心等权威部门提供房屋损失鉴定证明、企业财产损失鉴定证明等,建行有关分支机构按“自然灾害”核销条件申报;
无法取得外部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损失或财产损失清偿证明的,由建行有关经办行多个部门联合组成调查小组,经实地勘察核实后形成财产损失核查报告。申报核销时须将调查小组名单、财产损失核查报告及会议纪要作为内部清收证明,以备查考。
此外,建行下放了核销审批权限,将15万元以下个人类呆账贷款项目的核销审批权授权给四川、甘肃、重庆、陕西、云南五家重灾区一级分行。
财政部“八条”详解贷款减免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此前财政部金融司已经向各大商业银行下发了一份《关于金融机构地震灾区贷款减免的规定》的征求意见稿。这是继财政部出台《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2008年修订版)》及银监会《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后,相关部委首次对贷款核销范围、核销条件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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